水果商欲贩卖假“褚橙”,检方为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资讯 .2021-08-172020年11月,李某某在未取得正规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低价购进2600余箱标有“褚橙”注册商标的橙子,运送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库房准备加价进行对外销售,在卸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扣。经认定,上述橙子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李某某的预售价格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李某某进购尚未对外销售就被发现,无前科。
丰台区检察院在严格审查证据、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教育感化工作。提讯时,李某某十分忏悔,主动表示自己的行为给权利公司和市场都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能够委托家属赔偿权利公司的损失。
检察官将其想法转达后,权利公司也有和解意愿。最终,权利公司按照相关赔偿标准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李某某家属代为支付赔偿款,及时弥补权利公司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权利公司基于自愿签署了谅解协议。李某某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3月17日,丰台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基本情况、认罪认罚及赔偿损失的自愿性等需要听证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权利公司代表围绕听证问题充分说明了情况,受邀担任听证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提问。
李某某在听证会上更加诚恳地表达了悔恨之意,并向权利公司代表鞠躬认错,权利公司代表也当场表示基于李某某诚挚悔过,予以谅解。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可以给李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当天,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同时,为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检察机关启动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丰台区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意见书,提出处罚建议,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处理。
法律链接:
根据刑诉法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