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冒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海口一公司被立案处罚
资讯 .2024-08-21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通报了一起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案件。海口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依法立案并处罚款2000元,同时没收侵权包装箱500个。
据了解,该案件起源于今年5月15日的一次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在琼山区振教巷某铺面,执法人员发现海口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店内摆放有大量标注“海口火山荔枝”注册商标的包装箱,用于包装待售荔枝。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解释称,这些包装箱是去年与海口三门坡一家合作社合作时购置,目前库存的500个箱子是剩余未使用的。然而,当执法人员进一步追查合作社是否具备合法授权时,合作社负责人坦承,原有的商标授权已过期,且正在重新申请过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一旦到期,使用方必须重新申请授权,否则继续使用即构成侵权。鉴于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认定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随即对其进行了行政扣押,并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自2023年5月初起,从海口某书水果产销专业合作社购进了700个标注有“海口火山荔枝”商标的包装箱,进货单价为2元/个。截至案发时,已使用200个,剩余500个未使用,货值总计1000元。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商标使用授权证明。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最终认定,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据此,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并没收全部侵权包装箱的处罚决定。
据悉“海口火山荔枝”于2019年3月28日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图文组合证明商标,商标持有人: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国际分类31类,商品名称:荔枝(新鲜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