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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玉米新品种,判赔300万元!
资讯 .2024-02-01日前,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上诉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要求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用,有效维护品种权人权利和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据了解,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是“丹玉405号”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公司以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青岛某农技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丹玉405号”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为由提起诉讼。
经审理,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自认2019年非法使用2000斤“丹玉405号”原种;2019年繁育400亩,除200亩被行政机关处理外,收获“丹玉405号”玉米种子90吨,据此可以推算出400亩共计能够收获约180吨“丹玉405号”玉米种子;参考“丹玉405号”玉米种子销售毛利为8.28元/公斤计算,就已基本满足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主张的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情节严重。最高法二审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权利人请求的1倍的惩罚性赔偿计算,全额支持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300万元赔偿总额的诉讼请求。
一粒种子虽小,但培育一个新品种通常需要花费数年甚至数十年时间,凝结着科研育种者巨大的心血付出和育种单位长期的科研投入。侵权者直接将他人获得品种权的种子套用自己的品种名称进行销售,不仅侵害品种权人的权利和品牌声誉,而且还扰乱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甚至影响粮食收成。